(原标题:朋友圈投票别触犯法律禁区)
朱巍(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刷礼物换票,非常类似于已经喊停的“一元夺宝”等形式,组织者若有高比例抽头,则有可能构成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
微信朋友圈的投票链接,用户点进去之后,往往都需要以关注某个公众号,或者提供个人信息为前提条件,然后才能进行所谓的“投票”。反观投票举办者,几乎都是商业机构。也就是说,这些商家通过所谓“投票”的方式,用最廉价的噱头,换取了用户最私密的个人信息。
当用户投票结束后,“授权”给商家的这些个人信息就算羊入虎口,轻则是铺天盖地的商业广告,重则就是利用用户个人信息的“精准诈骗”。更有甚者,有的投票还需要关注或下载某款APP,这些应用也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或是偷跑流量,或是获取个人信息。
投票本来是公众意愿的表达,朋友圈的投票却变了味道,不仅存在安全隐患,而且逐渐演化成彻头彻尾的道德绑架和商业活动,这就更加匪夷所思了。朋友发来的投票链接,碍于情面不得不投,稍有异议,往往就会引发多年交情“毁于一票”的事情。基于人脉的投票,对应公平公正的评选来说本就是毁灭性打击,更何况又被人搞起了商业开发。
朋友圈投票数量可以“买卖”,早就是公开的秘密。一是通过网络刷票的公关公司,以钱换票大行其道;二是通过平台真金白银购买礼物,换取对应票数。无论以上哪种形式,都是在商言商,唯一缺位的就是“公平”二字。
新京报的报道,再次证明很多朋友圈投票早已蜕变成“传销式”商业活动。票数不代表真正意愿,只能代表人脉的宽广程度和烧钱能力大小。其实,包括被投票人和投票人在内的公众,早就苦不堪言,为何这类令人厌恶的传销式投票还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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