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讯,2017年以来,ICO以其高收益引发投资者热烈追捧,但因市场良莠不齐、制度欠缺,其潜在风险受到多方关注。从监管层密集表态要对ICO出台严格监管措施,直至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声将ICO定性"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并彻底取缔,中间不到1个月时间。
监管疾风骤雨:从表态到政策落地不到一个月
从6月开始,ICO在国内热潮兴起。8月中旬,关于ICO乱象与风险开始引发关注,监管层频频表态,到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政策正式落地,前后不到一个月,其时间线如下:
8月16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局长霍学文在一个内部会议上表示,凡是"管别人钱的活动"都应纳入监管,ICO也应该纳入监管。
8月17日,据知情人士透露,央行金融市场司组织,证监会、银监会多个主要司局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代表针对ICO监管举行会议,监管层酝酿的可行性方案包括:控制ICO规模,加强信息披露,监督募集的数字货币,发布投资风险警告书等。此外,如果发现大的风险,监管甚至会暂停所有ICO行为并加以整顿。
8月21日晚间,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浦东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疑似虚假宣传的某全球区块链峰会进行突击检查。这是ICO众筹领域遭遇的第一波公开检查。
8月24日,银监会首次针对虚拟货币筹资做出规定。银监会起草了《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指出: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虚拟货币等名义筹集资金的行为,应当进行非法集资行政调查。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在金融法律师的解读中,ICO已被纳入这一范畴。
另外,北京市网贷协会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先后发布ICO风险提示:
8月28日晚,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也曾发布风险提示,点名ICO五大风险:1)相关线上交易平台,存在非法经营和涉税等风险;2)相关项目发起人和机构,存在洗钱、非法集资和组织传销、涉税等风险;3)相关投资人,存在参与非法集资、传销等风险;4)相关技术、媒体服务/研究机构,存在参与、组织非法集资、传销、虚假宣传等风险;5)相关监管机构已经高度重视并提示ICO的风险。
8月30日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各类以ICO名义吸收投资相关风险的提示》,提示了两大主要风险事项:一、国内外部分机构采用各类误导性宣传手段,以ICO名义从事融资活动,相关金融活动未取得任何许可,其中涉嫌诈骗、非法证券、非法集资等行为;二、由于ICO项目资产不清晰,投资者适当性缺失,信息披露严重不足,投资活动面临较大风险。投资者应冷静判别,谨慎对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9月4日,央行等7部委联合下发《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下称"公告"),对ICO定性"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且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公告要求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公告显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9月13日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指出,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缺乏明确的价值基础,市场投机气氛浓厚,价格波动剧烈,投资者盲目跟风炒作,易造成资金损失,投资者需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值得注意的是,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日益成为洗钱、贩毒、走私、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投资者应保持警惕,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应立即报案。
在业内人士看来,由于国内现行的分业监管导致行为监管存在空白,因此当前整顿令对ICO的一刀切具有必要性。"国外资本市场制度成熟,行为监管效率较高,而国内的分业监管还存在较大差距,这也是国内的ICO监管必须'一刀切'的原因,"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交易平台人士称,"一方面因为现阶段的清理难度不大;另一方面确实调查发现大部分项目都存在涉嫌欺诈、底层资产不明确的风险情况。"
ICO监管:海外呈现趋紧态势
2014年以来,各国对ICO的监管逐渐明朗化。目前,美国明确ICO归属于证监会管理,加拿大则表示或将归属于证监会管理;日本的ICO公司需要按照规定向政府提交申请,增加自身的信息披露;新加坡、瑞士将虚拟代币定义为资产,政策相对宽松。针对今年以来ICO异常火热的乱象,与国内对ICO的谨慎态度类似,海外市场对ICO的监管也日渐趋严,虽然未完全取缔,但对其潜在风险已经高度关注。
美国:
美国证监会在8月28日发布对投资ICO的风险预警,道出ICO发起者存在"拉高出货"和"市场操纵"两种欺诈可能。
韩国:
9月5日,继中国央行等七部委定性ICO非法,要求各平台立即停止业务之后,韩国金融监管机构也正加紧对包括比特币在内的数字货币的监管。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KimYong-beom表示,数字货币既不能被视作"钱和货币",也不能被看做是金融产品。另外,韩国监管机构还表示,对试图通过ICO筹集资金的企业将"加大惩罚力度"。事实上,韩国此前已出台了《非许可融资行为规制法实施令》,因此有法可依,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也明确表示,将会严惩非法数字货币投资。
香港:
9月7日香港证监会中介机构部执行董事梁凤仪于表示,香港证监会并非希望"一刀切"禁止ICO,发起人仍可向证监会申请牌照。
英国:
9月13日,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TheFinancialConductAuthority,FCA)对投资者就ICO存在的风险发出警告。FCA表示,至于ICO是否属于受监管的股票债券,将视具体情况而定。其解释道:许多ICO不属监管范围之内。然而ICO组织形式不同,有些ICO项目中会有常规投资和公司参与,这些投资和投资主体及其行为就属FCA的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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