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翟欣欣看到马蓉案文章找我代理 几乎未收费

(原标题:翟欣欣律师:她看到我所写马蓉案文章找我代理 几乎未收费)

9月18日晚,翟欣欣律师@易胜华律师 发微博:虽千万人吾往矣。称代理翟欣欣案因为翟的朋友因“看了我写的关于程序员自杀的文章”主动找来。“翟欣欣和她的家人出现在我的面前。他们和我说了很多与这个事情有关的内容,印证了我之前的一些判断。我决定接受委托。”

看法新闻找到易胜华律师“关于程序员自杀的文章”,文章中称:这一年来深陷舆论漩涡的王宝强之妻马蓉,和他的前经纪人宋喆,以及苏茂享的前妻翟欣欣。众口铄金,积毁销骨。纵然是金刚不坏之身,也架不住舆论的三昧真火。网络时代,他们就像是无处可逃的惊弓之鸟。

近日,王宝强的律师团队接受跳楼程序员苏茂享家属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鉴于宋喆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刑拘的前车之鉴,难免会让人联想:在苏茂享的案件中,律师团队会不会再次采用“以刑促民”的策略,将翟欣欣送进牢房?

9月18日发文回应:

虽千万人吾往矣

易胜华

出差在火车上,接到无数电话、短信、微信、私信。我的手机微博打开都很困难,每隔十几分钟,都有几千条提示在等着我。

在讲述今天的经历之前,先表示一下歉意和感谢:

谢谢盈科的领导和同事们。因为我承接这个案子,你们遭到了很多的非议,我很抱歉。你们给予了我大量的支持,为我做解释。谢谢你们。我一定不会让你们为我蒙羞。

谢谢我的妻子。每当我处在风口浪尖的时候,你总是毫无保留地相信我,支持我。你怕我脾气暴躁、头脑发热,会跟人干起来,总是提醒我一定要冷静。为了事业和梦想,我经常出差,深更半夜才回家。你默默地守候我,关心我。我所有的存款都在你的掌控下,你笑着问我,就不怕我卷款逃跑吗?我很认真地回答:你不会,就算会,我为你变成穷光蛋,也不会有任何怨言。

谢谢我的助理,我的学生。因为我,你们也承受了很多的攻击。我微博上的联系方式,是助理的电话。几个小时之内,你的手机接到了无数骚扰电话、短信,甚至是病毒攻击。对此我很愧疚。这一切,本应是我来承担的。让年轻的你们承受这些,很抱歉。我相信,有了这样的经历,你们会更快、更好地成长。加油!

谢谢那些骂我的网友们。你们是根据已经公开的信息做出的价值判断,所以用最恶毒的言语来指责我。你们让我看到,这个社会还有善良的风俗,朴素的正义。只是,你们收到的信息有限。今后的一段时间里,你们一定会知道真相是什么。我的任务之一,就是告诉你们另外一些信息,由你们来判断真伪,选择立场。

就算有一天,我觉得生无可恋,我留在这个世界上的,只会是忏悔,我辜负的那些人,那些深情。即使有很多人对不起我。我深夜起床的时候都会咬牙切齿痛恨的那些人,我一定不会让你们背负起道德和法律的重担。

当然,我是一个坚强的人,有着很多梦想要去实现。再多的苦难,我都能扛住,去迎接挑战。人生太短,我一定不会自绝于人间。你们放心。

接下来回应一些关于我的疑问。

十天前我就知道了程序员自杀的事情。我并没有太注意。这个浮躁的时代,自杀的人多了,包括贪官,和心理素质差的学生。这不是新闻。

周六从新闻中得知,我认识的张起淮律师接受了苏享茂家属的委托。联想到之前宋喆被刑拘的新闻,我对苏享茂自杀的事情有了兴趣。张律师的介入,是不是要复制宋喆案件的“以刑促民”?于是我对新闻进行了研究,写了一篇文章。

文章发出后,我建议我的学生们也一起分析,其中就有关亦乔律师。她是一个文笔较好、思路活跃的年轻女律师。关律师就这个题材写了一篇文章。但是,由于她的粉丝少,阅读量很小。为了激发她写作的热情,她写的文章我都会转发一下,加一些点评。在我以调侃的语气转发关律师文章的时候,我并不知道,这个案件跟我会有关系。

周日的上午,我接到一个陌生电话。电话里说,看了我写的关于程序员自杀的文章,他是翟的朋友,想和我见面聊一下。我以为是个坑,也没当回事。下午我在所里接待几个咨询,这个电话又打来了,我们约在所里见面。

谈了一些事情之后,翟欣欣和她的家人出现在我的面前。他们和我说了很多与这个事情有关的内容,印证了我之前的一些判断。我决定接受委托。

我知道接受委托意味着什么。如果为名,我像以往热点案件一样,作为第三方发表观点,更加超脱,也有很多媒体愿意发表我的观点。如果为利,这个案子我相当于无偿(猜测我收了几百万律师费的同行,你们可以省心了)。可想而知,我会面临翟欣欣同样的网络暴力,而我去年夏天已经受够了。

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我不愿意再看到热点案件中只有一方的声音。没有人愿意被人冤枉。如果一个事件只有一方的声音,那是非常可怕的。我愿意站出来,代表之前未出声的那个人,发出她的声音。至于其他,交给公众判断,交给法律处理。

我和关律师之间的调侃,成为这个案件的意外情况,给年轻的关律师也造成了巨大的压力。错都在我,在网络语境下,我是有些随意了,才会引起这样的误会。我要向各位道歉,以后一定改正。

律师最高的境界是“止戈为武”。无论外界抱着怎样的心态,猎奇,或者是宣泄,最终的结果都是由当事人承担。我已经看过有关材料。我想说的是,事情不是你们想的那样。由于涉及到大量隐私,除了律师团队内部的讨论,我不会主动公开任何信息。

为了当事人的清白,我在所不惜。虽千万人吾往矣。

易胜华

2017年9月18日18:00

9月16日发文评论程序员之死:

“跳楼程序员”的前妻会坐牢吗?

易胜华

有的人死了,他还活着。这句诗本来是用于歌颂英雄烈士的,但是用在程序员苏茂享身上,却非常合适。他在天台纵身一跃之前,留下了指控“恶毒前妻”的遗书,致使他的名字不断被人提起。

有的人活着,他却生不如死。例如这一年来深陷舆论漩涡的王宝强之妻马蓉,和他的前经纪人宋喆,以及苏茂享的前妻翟欣欣。众口铄金,积毁销骨。纵然是金刚不坏之身,也架不住舆论的三昧真火。网络时代,他们就像是无处可逃的惊弓之鸟。

近日,王宝强的律师团队接受跳楼程序员苏茂享家属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鉴于宋喆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刑拘的前车之鉴,难免会让人联想:在苏茂享的案件中,律师团队会不会再次采用“以刑促民”的策略,将翟欣欣送进牢房?

我们只能透过极其有限的信息,做一些粗浅的、未必准确的分析。

首先,翟欣欣是否构成诈骗罪?

根据新闻报道,苏茂享和翟欣欣通过婚恋网站认识,并闪电结婚,闪电离异。在这个时代,闪婚和闪离不是什么新鲜事。然而,翟欣欣在婚恋网站注册时,隐瞒了自己的婚史,相识之后,又从苏茂享处获得了价值千万的财物。因此有人认为,翟欣欣是骗婚。

如果认为翟欣欣构成“诈骗”,是基于在婚恋网站注册时隐瞒了婚史,那么很显然,答案是否定的。诈骗是欺骗,欺骗却未必是诈骗。男女以结婚为目的相处在一起时,隐瞒过往的婚史,是欺骗行为。然而作为刑事犯罪的“诈骗”比欺骗的程度要严重很多。

我们每个人在与他人相处的时候,都存在程度不一的欺骗,无论是善意、恶意还是无意。例如:我吃过了,我家里很穷,我身体很好,等等。这种欺骗要达到犯罪的程度,还要看是否影响到了“主要目的”的实现。

婚姻状况下的诈骗,常见的是:隐瞒真实身份和目的,在取得一方的大额财物之后突然消失不见,致使对方与之共同生活的目标无法实现。

如果双方已经实现了结婚和共同生活的目的,虽然在婚史、学历、家境、身体状况、是否整容等方面存在一些欺骗行为,这都是可以批评、甚至可以作为起诉离婚的非法定事由,然而这不是诈骗。

在与苏茂享认识之初,翟欣欣确实隐瞒了婚史,这是不应该的。但是,在登记领证之前,她已经向苏茂享告知了这个情况,苏茂享也看到了她与前夫的《离婚协议》。在结婚登记之前,苏茂享对翟欣欣的婚史是知情的,因此,“骗婚”一说没有事实基础。除此之外,除非翟欣欣对苏茂享还有其他更为严重的欺骗行为,否则,诈骗罪是很难成立的。

其次,翟欣欣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这个问题可能会引起很大的争议,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披露的公开信息不够全面,所有的分析都有可能因此出现偏差。根据现在极其有限的信息,我们分析如下:

敲诈勒索罪需要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是说,翟欣欣对其试图获得的财产不具有合法性。翟欣欣从苏茂享处获得的财产分为婚前、婚姻中、离婚三个阶段。婚前、婚姻持续过程中,苏茂享为其购买的奢侈品,都是赠与的性质,是合法获取的。这一点没有争议。

双方协议离婚时,翟欣欣向苏茂享提出财产分割的方案:海南房产与一千万现金。这里出现一个问题:如果这些财产未达到夫妻共同财产总额的一半,无论翟欣欣是否有威胁的行为,她都不构成敲诈勒索。因为这是她应当获得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占有”。

有人提出,苏茂享与翟欣欣的婚姻只有一个多月,这个期间不可能有这么多收入。这个说法是有道理的。然而,从刑事犯罪角度还是要彻底查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苏茂享的收入到底是多少。如果不查明这一重要事实,那就无法认定翟欣欣构成敲诈勒索。

构成敲诈勒索还有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翟欣欣有没有使用这种方法呢?

根据网上公布的信息,翟欣欣在与苏茂享对话的过程中,提到了“你这个网络电话属于非法经营的灰色地带”,但是没有明示“你如果不给我钱,我就去告发你”。所以,需要查明苏茂享与翟欣欣之间是否存在这样的对话。

翟欣欣在与苏茂享通过微信谈判时,有一句话值得引起注意:“我受到你的伤害不是用金钱弥补的,我用法律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和精神损失是应该的。”

极客网企业会员

免责声明:本网站内容主要来自原创、合作伙伴供稿和第三方自媒体作者投稿,凡在本网站出现的信息,均仅供参考。本网站将尽力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及可靠性,但不保证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及可靠性,读者在使用前请进一步核实,并对任何自主决定的行为负责。本网站对有关资料所引致的错误、不确或遗漏,概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站中的网页或链接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存在不实内容时,应及时向本网站提出书面权利通知或不实情况说明,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或不实情况证明。本网站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依法尽快联系相关文章源头核实,沟通删除相关内容或断开相关链接。

2017-09-19
律师:翟欣欣看到马蓉案文章找我代理 几乎未收费
律师:翟欣欣看到马蓉案文章找我代理 几乎未收费,翟欣欣 文章 马蓉 律师

长按扫码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