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讯,9月1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这项新规对货币市场基金作出了特别规定,将对货币基金的发展带来重大影响,余额宝则首当其冲。今年6月末,余额宝规模达到14318亿元。
《流动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实施规模控制。同一基金管理人所管理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管理人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
摊余成本法是目前货币基金普遍采用的核算方式。按照这条规定,余额宝的规模,不能超过天弘基金风险准备金的200倍。
那么,天弘基金风险准备金余额是多少?
根据2014年开始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基金管理人每月从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得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
数据显示,从2014年到2017年上半年,天弘基金收取的管理费收入为82亿元,其中仅余额宝贡献的管理费就接近75亿元。据此估算,截至今年6月末,天弘基金风险准备金余额在8亿元出头。
按照最新规定的200倍限制,那么天弘基金的货币基金规模不能超过1600亿元,然而目前余额宝远远超过了这一规模。假设严格按照200倍的要求,天弘基金风险准备金余额需要达到70亿元以上,相当于需要一次性补足62亿元。
当然,证监会还是留出了缓冲空间,除了半年过渡期,还明确在规定施行前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如果超过200倍限制,将不得发起设立新的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并且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提高至20%以上。
这样一来,将给基金公司的经营带来显著压力,迫使其压缩这类货币基金规模。无论如何,货币基金监管套利的好日子渐行渐远了。
早在这项规定下发之前,余额宝就作出了调整,将个人持有额度先是从100万降至25万,之后又降到10万,同时将其他基金公司的货币基金产品引入了支付宝用于分流。
另外,据媒体报道,央行、证监会将针对余额宝等互金平台货币基金出台专项规则。
必须认清的现实是,新金融的监管风暴远远没有结束。
从2016年开始,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整顿愈演愈烈,此前的整顿重点是P2P借贷、股权众筹与第三方支付等领域,这一次,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货币基金迎来了强监管。
如果仔细梳理近期以来各方面的相关表态,会发现,针对新金融的监管风暴,很可能远远没有结束。
实际上,2016年4月启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原定于今年3月底前完成,但已经大幅延后。
工商银行董事长易会满:不论是传统金融还是新业态金融、无论线下金融还是线上金融,都应纳入统计和监管,严禁“无照驾驶”,防止过度金融化
8月24日,2017中国银行业发展论坛
金融乱象主要表现在:过度金融化,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争先恐后办金融的景象,各类新金融、类金融、准金融机构无序发展、遍地开花,在繁荣背后存在着泡沫;部分金融机构和一些交叉性金融领域创新过度、过快,带来产品多层嵌套、链条过长、期限过度错配、杠杆过高等问题,尤其是线上+线下、跨市场+线上+线下等交易形式更为复杂,不仅增加了风险隐蔽性和交叉传染的可能性,也加剧了“脱实向虚”倾向;金融牌照的综合化与实质经营的综合化很难区分,多牌照的金融控股公司增加了监管难度,且由于监管标准差异容易形成套利空间;个别货币市场基金产品功能异化,以公募基金之名,行银行功能之实等。
构建超级资产负债表,是一项探索性的创新课题,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规划、有序实施。核心是要把握好前提条件,突出关键环节,夯实基础工作。 要把握住三个前提条件:
一是在对象上,要明确界定金融与非金融。要进一步厘清金融牌照和市场准入标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所有属于金融范畴的业务和行为,不论是传统金融还是新业态金融、无论线下金融还是线上金融,都应纳入统计和监管,严禁“无照驾驶”,防止过度金融化。
二是在标准上,要建立统一的金融基础制度。要对市场各类不同监管对象的同类业务实施标准一致的统一化监管。
三是在原则上,要坚持基础资产透明。对各类通道、委外类金融产品要穿透识别底层基础资产,防止“套娃”式包装,消灭不透明,做到不管风险如何改头换面,始终有一双“火眼金睛”。
央行报告:探索将规模较大、具有系统重要性特征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框架
8月4日,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2017)
互联网金融用“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理念对金融服务方式进行变革,但它的金融特性并没有改变。首先,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对象、采用的工具与传统的金融在本质上没有差别;其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并没有改变金融行业的风险属性,并有可能使风险表现出更强的隐蔽性、传染性和外溢性。
探索将规模较大、具有系统重要性特征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对其进行宏观审慎评估,防范系统性风险。
中央政府: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及时有效识别和化解风险;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
7月14-15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
要坚决整治严重干扰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规范金融市场交易行为,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强化金融机构防范风险主体责任。
要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和互联互通,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和监管信息共享。
增强金融监管协调的权威性有效性,强化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穿透性,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及时有效识别和化解风险。
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有必要为金融科技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7月15日,朗迪金融科技峰会
金融科技领域出现“五个失衡”——金融科技公司之间发展失衡、数据分布和数据使用失衡、金融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之间发展的失衡、Fintech(金融科技)和RegTech(监管科技)发展的失衡、金融消费发展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失衡。
有些金融科技公司巨头凭借丰富产品线布局,汇聚大量金融数据,产生数据寡头现象。数据垄断比技术垄断更难突破,容易产生所谓的数字鸿沟问题,形成“信息孤岛”。金融数据依赖于大数据,信息孤岛的形成不利于行业良好的发展行业、生态。
金融科技本身而言还没有完整的单独的法律体系,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有必要为金融科技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从根本上为行业的发展建立一系列完整的规则,这样也为监管机构提供监管的根本依据。
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黄益平:建立一个横跨一行三会的数字金融监管委员会
7月8日,上海新金融年会
影子银行、地方政府融资、数字金融,这样一些没有看透的地方,金融风险的潜在威胁,是最大的。
钱在余额宝里,是现金,还是资产?这两个是瞬间转移,有的时候对货币总量的测度以及调控,造成一些困难。这对货币政策框架,其实是提出了挑战。
蚂蚁金服几乎什么领域的牌照都有。这样的情况下,现在一行三会的监管框架,是不是还适合分业监管?我相信大家都是可以看得出来的。
怎么面对已经是混业经营的数字金融的现实?我们需要想办法。其中一种方式,我们建议也许可以考虑建立一个横跨一行三会的数字金融监管委员会。
对数字金融和对传统金融,要设置统一的监管标准,标准要明确。否则,今天我们已经看到,互联网公司做金融、金融公司用互联网技术,出现了一个融合的趋势。假定监管标准不一样,很容易出现监管套利。这是应该避免的。
我们可能也要开始学习识别系统重要性的机构,尝试一些监管办法,看有没有办法像传统金融机构那样,做一些压力测试,对资本金、流动性、业务的范围,做一些特殊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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