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讯,近期在研究各代币已决案件的判决书,发现对于ICO投资人而言,最大的风险不是被骗被忽悠,而是糊里糊涂成了某些人的帮凶,为虎作伥,最终落得“共犯”的下场,甚至在某些组织领导传销案件中,很多被告人都是从投资人转化而来。
1、传销=违法、组织领导传销=犯罪
组织领导传销罪在代币类犯罪中占比较高,从“百川币”、“易物币”案例看,一些代币投资人,转化成传销行为参与人,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不禁唏嘘。
那么,什么是传销?
根据国务院2005年8月发布的《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既然传销是违法行为,什么时候会演化为犯罪行为呢?
我国刑法处罚组织、领导传销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代币发行,如有会员体系,可有对会员的奖励机制?如果奖励机制(现金、代币、权益均可)与介绍的其他会员挂钩,又形成了三级关系,总人数突破30人,则作为普通投资者,我们成为其会员,自愿协助宣传、组织,有可能会直接涉嫌犯罪。
2、谁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与我们平日的观念不同,组织、领导者的范围比较大,包括宣传、培训人员。有些代币公司搞全国、全球巡回会议营销,部分投资人“现身说教”充当宣传旗手,却不知法律风险正在悄悄靠近。
根据2013年11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指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1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15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3、投资人可能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集资参与人
以目前案例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代币案件中常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竞合(如“华强币”案,2017年7月31日下判决),之前我们希望绕开对于“存款”二字的解释,认为代币不是货币,这样的想法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被认可。虽然代币不是货币,但代币也有价值,能换算成某一价格。
根据刑法第176条规定和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投资人的法律定位是:集资参与人,而其一般只能在诉讼终结后,才能获得返还的涉案资产,在涉案资产不足时,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实务中,集资参与人不能聘请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全程,不能提出案内的定性、量刑建议,一般只能作为旁听人员参加庭审。
4、投资人还可能成为诈骗案件被害人
我们找到一份吉林省辽源市案例,张某甲利用“维卡币”进行诈骗,被判有罪。
作为普通代币投资人,我们要有基本的法律、金融、科技常识,这实质上是金融消费者“适当性”问题。
我们建议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对于ICO面向的投资人做适当性管理,对于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投资人,建议不要投资各类新币token,以防损失。
当然,作为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受害人,是有权聘请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刑事案件,坐在公诉人旁边提出行为定性和量刑建议,影响案件走向。
结语
综上,作为ICO投资人,我们有可能会面临骗局、面临非法集资,但是我们更应该注意是不是被不法分子给绕进去,成了所谓“自己人”,为他人圈人、圈钱做宣传、组织和帮助,一定要小心刑法风险。
既然判例已经出现,打着代币旗号的骗局和传销窝点已被盯住,我们投资人应该擦亮眼睛,谨慎投资,保住辛苦挖来的比特币和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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