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王石正式交班深圳地铁全面入局 万科走入“亮”时代)
在刚刚结束一场惊心动魄的商业大战后,万科也迎来了历史上最大的一次人事变动。公司创始人王石将不会出现在万科新一届的董事会中。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会卸任公司董事长一职,但据知情人士透露,王石未来不会在万科担任任何实质性职务,现任公司总裁郁亮,将接班王石成为万科的董事长。
“在惊险保住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权后,此刻功成身退对王石来说是相当明智的选择,况且接班人也是其亲自挑选的。”接近万科的人士指出。
值得注意的是,在万科新一届董事会的候选人名单中,并没有来自二股东宝能、三股东安邦的人选,7位非独立董事中,万科管理层团队和深圳地铁方面均握有3席,这与以往华润身为万科大股东时的董事会席位分配一样。不过,相比此前另一个非独立董事大多为立场中立的商界人士,本次这个非独立董事席位则很可能落在深圳地铁的兄弟公司手中。而这也意味着,大股东可以对管理层施加更大的影响。
告别
6月21日一早,万科A发布公告称,公司于6月19日收到深圳地铁出具的《关于万科2016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增加董事会、监事会换届临时提案,拟提名郁亮、林茂德、肖民、陈贤军、孙盛典、王文金、张旭为第十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康典、刘姝威、吴嘉宁、李强为第十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解冻、郑英为万科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万科董事会6月20日审议,同意该临时提案提交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与此同时,王石在其朋友圈表示,“今天,万科公告了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候选名单。我在酝酿董事会换届时,已决定不再作为万科董事被提名。从当初我们放弃股权的那一刻起,万科就走上了混合所有制道路,成为一个集体的作品,成为我们共同的骄傲。未来,万科将步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今天,我把接力棒交给郁亮带领下的团队,我相信这是最好的时候。他们更年轻,但已充分成熟。我对他们完全放心,也充满期待。”
对于万科的新老交接,深圳地铁则回应称,“30多年来,万科在王石先生的带领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深圳地铁对此深表敬意并尊重王石先生的决定。同时,希望万科团队在郁亮先生的带领下,按照既定的战略和运营机制,持续领跑房地产行业,创造优秀业绩回报股东,回馈社会”。
万科步入郁亮时代
而无论是从公告中名单的顺序,还是王石、深圳地铁的公开表态,都可以看出,郁亮将成为万科的下一位领路人。
与之相对应的,则是深圳地铁的董事会监事会层面的全面介入。
在新一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总裁郁亮,执行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王文金、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运营官张旭属万科管理层团队,深圳地铁董事长林茂德,总经理肖民、财务总监陈贤军三人则均来自深圳地铁方面,孙盛典作为国企赛格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同深圳地铁一样也隶属于深圳市国资委。相比此前华润的3人,万科新任大股东的话语权明显增大,当然深圳地铁的持股数量也是当年华润的近一倍。
而在目前这届超期服役的董事会成员中,只有郁亮、王文金可能留任,华润系的3人、平安的孙建一和王石,则纷纷退出。
同时,独立董事候选人全部更换,前新华人寿董事长康典,经济学者刘姝威,前毕马威中国副主席吴嘉宁,前海金融控股(由前海管理局设立)董事长李强预计将接替华生、张利平等人。
其中,华生在6月21日下午发微博称,未获万科独董提名是因为文件规定独董任期最长两届,而自身已任职两届。同时他表示,深圳地铁“基石投资人”的定位值得点赞。
深圳地铁方面则表示,集团将依法、依规履行基石股东职责,继续支持万科的混合所有制结构,支持万科城市配套服务商战略和事业合伙人机制,支持万科管理团队按照既定战略目标,实施运营和管理,深化“轨道+物业”发展模式,与各方股东共同推动万科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此外,监事会候选人名单中,万科“老人”解冻留任、深圳地铁物业开发总部副总经理郑英则将接替华润系的廖绮云。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11人的万科新一届董事候选人,有5人来自深圳国资系统,万科管理层团队则继续保持3人的董事会席位,相对以往,第一大股东在董事会中已拥有绝对优势,对郁亮为首的管理层团队,也可施加更多的影响。在万科董事会中,获得6票支持便可取得相对多数的优势。而在此前的万科控制权争夺中,4位独立董事的大力支持也是管理层能顺利度过难关的重要因素之一。但目前新的4位独立董事候选人未来持何种立场,尚不得而知。
不过,从深圳地铁历次的表态来看,万科管理层在公司的具体运营上,仍将拥有较大的自由度,支持但不干预仍是深圳地铁的主要思路。
改选难有意外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万科董事会的换届临时提案,在发布时间上颇有深意。
根据万科公司章程规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或连续一百八十个交易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而在恒大让渡其所持有的万科表决权、提案权后,深铁、宝能、安邦、万科合伙人均具备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权利。
不过,根据万科公司章程的第七十二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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