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某公司的一张面试表在网上流传。面试问题包括能否接受晚上无偿加班、周末无偿加班、拖延提成发放、双休变单休、晚上或周末培训开会等十几个令应聘者非常敏感的问题。
该公司工作人员称,这是前员工被辞退后的报复、陷害。该员工因为经常请假,旷工被辞退,这张表是他自己做的。另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每个公司都有询问权,这只是一个调查,对面试结果没有影响。
10月11日,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办公室回应此事,已前往该公司调查,并确认问卷为近期发放,问卷上的相关行为如果实施,则是违法行为。目前,人力局已责令该公司整改,禁止将该问卷继续作为面试题,若应聘者遇到类似问题,可向人力局投诉反馈。
1、如何认定员工是否“加班”?
无论是员工还是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强制员工无偿加班不合法。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强迫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在实际情况中,符合“用人单位安排”“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情形的,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量制定员工当月的绩效考核任务,员工主动加班完成自己未完成的工作任务时不需要支付加班费;还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设置合法的加班审批流程,评估后再确定是否需要加班,避免支付不必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让人力资源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虽然该企业对此次面试纷争做出了回应,但不少网友并不买账,从指责面试表的设置问题,到质疑其运营方式、企业文化等。
需要明确的是,人力资源并不是简单的人事管理,已经上升到企业的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对外,HR是企业招聘信息的发布者,企业介绍、招聘信息、用人标准等一切细节都在向人们展示企业的形象;对内,HR是企业各种规章制度的发布者和监督实施者、是企业文化氛围的营造者,是企业对员工关怀的执行者,是企业与员工之间矛盾的协调者。
应聘和招聘是双向的选择,企业在寻求合适的人才,同时求职者也在挑选合适的企业。在面试环节,如果HR展现出较高的素质和能力,不仅能为企业招揽合适的人才,还能对外展示企业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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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企业应基于企业实际情况,搭建相应的人力资源体系,包括打造专业的人力资源队伍、通过培训体系持续升级团队能力、采用激励手段激发HR团队潜能等,从而让人力资源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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