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公司月薪8000的前员工因违反竞业协议被索赔百万的消息引起了热议。
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A公司的9名前员工先后加入了其竞争对手B公司的两家关联公司——C公司和D公司,被A公司一纸诉状告上法庭。9名被告中,有任职3个月的“新人”,也有在职月薪8000元的市场专员。
上述9人分别被裁决赔偿A公司100万元,均不服判决结果。因签署的竞业协议限制范围过大、赔偿金额过高、签署人员范围过广等种种原因,向法院提起二审,希望无需赔偿巨额违约金,但均宣告失败。
对于违约金100万元是否过高的问题,法院在判决书上表示,考虑到A公司所处的新能源电池行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正处于行业竞争激烈状态,技术秘密是企业根本利益所在。一旦掌握关键技术秘密的员工跳槽到竞争企业,可能导致公司重大利益受损,损害远非违约金所能弥补,所以A公司所约定的违约金并不畸高。
A公司称,被起诉的王某某、冀某、张某均出现在B公司名下专利的发明人名单中。因此认为,这三人入职C公司仅仅只是一个掩护,目的是为了规避与其签署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同时为竞争对手B公司提供服务。
前员工蔡某向法院辩解称,并非所有技术人员都能接触到商业秘密,所以自己不应该在法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内。法院对此的解释是,作为A公司的技术人员,其在履职期间必然接触A公司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无论是否属于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其均应当负有保密义务。
巨额违约金的背后 重新审视竞业协议
在这则巨额赔偿的背后,众多企业和员工关心的是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竞业协议到底能不能签?和谁签?如何签?
《劳动合同法》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但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
竞业限制期间,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在此期间,企业要给予离职员工相应的补偿。如果企业没有根据协议按时给员工发放补偿金,员工也可以不履行相关的义务。
至于竞业限制的人员,《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但近年来,竞业协议针对的范围不断扩大,甚至有泛滥之势。无论是否为企业核心人员,只要一入职就被要求签署竞业协议的现象比比皆是。
作为人力资源数字化服务商,金柚网认为,关于竞业协议的签订,企业和个人都应该慎重对待。过于泛滥的竞业协议,在限制员工择业发展的同时,企业也可能会错失匹配的人才。一旦启动竞业协议,企业要为离职的员工给予最长两年的补偿,进一步增加用人成本。
人才争夺愈演愈烈 如何降低企业风险
随着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人才流动速度加快,加上对技术成果的重视,竞业协议成为了不少企业用于提高人员留存、降低企业风险的利器。但是,用不好的利器就会成为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近年来,因竞业协议起纠纷的事件时常发生,在制定竞业协议时需多加注意。
首先,明确竞业协议的签订对象。竞业协议针对的是掌握着公司重要机密信息的高层岗位人员,因为这些信息泄露会给公司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其次,明确竞业协议的内容。一份完整的竞业协议,包含特定岗位、限制期、竞业限制公司名单,以及补偿金额、补偿时间及补偿方式。对于竞业限制公司,写明具体的公司名称;对于补偿金额,写明具体的标准以及发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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