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言:平台经济监管并非反寡头,绝不能拍脑袋就调查

6月8日,南都数字经济治理论坛再度聚焦“反垄断”,就近期以来公众热议的“互联网垄断”话题展开讨论。去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接连约谈阿里巴巴等多家互联网公司,要求强化反垄断监管执法。据南方都市报统计,去年至今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已查处24起反垄断案件。今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召开行政指导会,要求34家互联网企业作出自查承诺。从国家监管层面“让子弹飞一会”的包容审慎态度,到如今明确释放执法趋严信号,可以预见的是,为进一步促进互联网企业良性竞争,维护社会公义福利,监管部门将继续严管互联网企业。

过去一段时间内,网友对互联网企业尤其是头部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关注颇高,甚至有网友将企业的一些正常的商业行为归咎于其利用寡头地位渔利,一时之间民间的“反垄断”呼声高涨。如何针对互联网企业依法科学监管?如何正确适用政策和法律开展反垄断调查?如何在坚持挥舞大棒的同时不损害经济发展大局,“反垄断”浪潮下这些问题一直是中外面临的共同难题。

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戴龙分析表示,目前中国互联网新兴企业数量近年仍不断增加,当前中国的细分市场仍具有创新活力,与国外相比,我国还未完全在某一市场形成互联网寡头地位,他再次呼吁,针对互联网企业应科学理性监管,尤其是要更加注重法律适用和专业分析,绝不能拍脑袋决定是否对企业开展反垄断调查,只有科学理性监管才能真正促进企业良性竞争,维护社会福利。

戴龙称,公众应该厘清误区,反垄断并非是反寡头,也并非具备寡头地位就是不利于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如熊彼特的经济学研究即表明,寡头市场结构更有利于创新激励,大企业和垄断市场结构对促进创新有积极作用,而完全竞争的市场则缺乏创新活力,尤其是大企业的规模化生产将有效均摊研发成本,降低创新压力,更有利于促进创新。“寡头竞争格局下的创新动机并不会随着企业集中而下降,除非因为并购导致创新市场出现垄断。”戴龙指出,为了更加科学理性的对企业开展反垄断调查,在衡量企业是否具有垄断地位并滥用垄断地位影响市场竞争,应重点考虑“创新”因素,尤其是要考量企业在合并案或收购案后是否会影响该市场或者产品的创新效率。

戴龙表示,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之下,不能简单的将先行占优的产品或者企业定位为垄断地位,而需要结合创新市场结构和产品市场结构进行综合评估,以专业的分析来判断对未来创新效率的影响,以依法科学监管的理念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他还提出,监管部门应更多考虑寡头企业若真造成创新损害后的救济措施,如考虑在事后进行监管,剥离研发资产或者相关知识产权,或者对垄断知识产权的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强制许可。据了解,在此前一系列企业并购案中,监管部门就曾对此进行过类似操作。如2011年,希捷收购三星硬盘业务,为防止企业集中后影响市场创新,当时商务部曾明确要求附条件批准其收购业务,要求希捷在相关市场上将维持三星硬盘作为一个独立竞争者存在,包括交易完成后,希捷保持三星产品定价销售团队的完全独立性,确保维持三星生产线的独立运行等。

戴龙称,目前监管部门有意识的强调“创新”对市场竞争的重要性,但目前反垄断法修订中仅仅提及鼓励创新的立法目标,“具体如何评估企业对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影响,仍需引入专业的经济法律层面的技术分析。”他表示,目前中国在法律层面还缺少动态竞争的分析视角,也缺乏关于创新和竞争的市场结构分析的具体举措,缺少可供分析操作的具体框架,这些都有待未来监管部门、学界、业界在开展反垄断工作时进一步在立法执法实践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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