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虎证券ESOP:境外架构下的股权激励,需要办理哪些外汇登记?

一旦涉及境外架构的股权激励,则绕不开外汇登记这件事。

在外汇事项上违规的话,轻则面临行政处罚,重则可能导致整个VIE或红筹架构无法顺利上市,我国现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对于涉及境外架构的股权激励到底有何要求?今天老虎ESOP带大家一探究竟。

境外上市前:37号文登记

内地企业于境外上市很多都绕不开搭建红筹架构(主要是VIE架构),这中间就会涉及到办理37号文登记。

37号文,全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由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7月14日发布,该文所规定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普遍被简称为“37号文登记”。

其主要规定的是:境内居民(境内自然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权益出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并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返程投资,应向商业银行申请外汇登记的相关问题。

谁需要进行37号文登记?

按照“37号文”规定,在境外融资上市架构中,所有在境外架构中持有股份的中国籍自然人都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保证外汇合规,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

1. 中国企业创始人

2. 中国企业的其他中国籍自然人股东

3. 中国企业上市前的ESOP激励已行权员工

何时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

在境外上市搭建红筹/VIE架构时,境内居民个人在设立了境外控股公司后、设立WFOE之前,应向外管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登记前,境内自然人需要首先成为内资公司的股东,但是该境内自然人在内资公司的持股比例不需要和其在境外作为融资主体的特殊目的公司(开曼公司最常见)中的持股比例完全一致。

变更登记

境内企业只要发生股权变动,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而 VIE 架构的企业则需要进行外管登记。当境内居民直接持股的特殊目的公司(一般为BVI公司)的股权结构、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BVI公司将其持有的开曼公司股权售出变现后分配给境内居民,该境内居民需要将收益调回境内使用时。BVI公司持有的开曼公司股权发生变化(即第二层变化)则无需变更登记。

此外,当公司存在多个创始人(境内居民),通常建议每个创始人都单独设立一个BVI公司,这是因为如果全部创始人在同一个BVI公司持股,当任何一个创始人的持股发生变化时,所有创始人都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比较繁琐。

总的来说:37号文登记的前提条件是要求登记主体拥有境内或境外资产或权益,因此通行做法是在搭建红筹架构之前,在境内主体层面设立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让员工持有境内权益,随后在搭建红筹架构的过程中,该等员工再做37号文登记,将其境内权益体现在境外层面。

37号文的出台,使企业办理上市前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外汇登记有章可循。

至于上市后企业的期权外汇管理则属于7号文。

境外上市后:7号文登记

企业在上市后,股权激励方案中的境内员工一旦涉及行权,则需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以下简称“7号文”)的规定进行外汇登记。

根据7号文规定,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有关事项,并应由一家境外受托机构统一负责办理个人行权、购买与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

境内代理机构应是参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的一家境内公司由境内公司依法选定的可办理资产托管业务的其他境内机构

何时办理7号文登记?

根据7号文规定,目前外汇局仅受理已在境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境外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因此,企业须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后再办理7号文登记。

哪些人需要办理7号文登记?

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内个人。

变更登记

因股权激励计划到期,或因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退市、境内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境内代理机构应在计划终止后的 2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原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注销。

需注意:现阶段,境内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汇往境外的投资本金及其在境外产生的投资收益等变现后,均应汇往境内,不允许留存境外以及直接在境外使用。原则上应当在变现后的6个月内汇回境内。调回后的资金个人如需跨境使用,则按照现有相关管理规定办理即可。

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参与主体必须是参与计划的境内公司的雇员。如果该名员工离职,应及时处置其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将资金调回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发放给该员工。

附: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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