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盼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尽快实施

1月6日,受多方关注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新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相较于曾经为推动中国汽车流通体系建设发挥重大作 用的《汽车品牌销售实施管理办法》(下文简称《老办法》),《新办法》有重大突破,亮点也非常多。笔者认真研读了《新办法》,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点特别值得 关注。

第一,取消了总经销商制度。总经销商制度是《老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这样的设计虽然有利于强化国家对于品牌汽车市场的管理,但在没有其他法规与之配 套的情况下,客观上提高了生产制造企业的强势地位,尤其进口汽车品牌更是如此。《新办法》取消了总经销商制度,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变革,有利于汽车流通行业 的创新。

第二,授权销售不再作为行政性要求。授权销售也是《老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在“未经授权不能销售”的品牌授权制度之下,国内汽车经销商的经营方式, 如经营规模、范围、地域、利润空间等,都由供应商左右。《新办法》不再强制要求采取授权销售模式,这意味着多品牌销售的彻底放开,为销售和售后服务经营模 式的多样化创造了条件,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当然,作为全球普遍采用的渠道建设模式,授权销售仍然是我国汽车销售的主要经营模式。

第三,《新办法》增加了许多平衡厂商关系的内容。比如,第十九条提到,首次授权期限不得低于5年,再次授权期限不得低于3年;第二十一条提到,未违反 合同约定被供应商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有权要求供应商回购相关库存车辆和配件;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不得向经销商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不得规定 汽车销售数量(但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达成一致的除外),不得限制经销商经营其他供应商的商品,不得限制经营本企业汽车产品的经销商之间 相互转售,不得搭售未订购的汽车、汽车配件和用品等商品,不得干涉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临时 性商务政策,供应商应当提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经销商。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当前厂商关系中的许多矛盾,如授权期限、压库、搭售、多品牌经营等,其化解 方案在《新办法》中都有所涉及,这将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厂商关系,有利于汽车流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新办法》有助于推动汽车售后市场公平竞争。《新办法》规定供应商不得限制汽车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以及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汽车配件。此 外,对于出售未经汽车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供应商也应提供相应的营销、宣传、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业务培 训及技术支持。这些规定,有助于削弱供应商的技术封锁,推动汽车售后市场的公平竞争。第五,《新办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做了较多规定。例如,要求经 营者不得限定消费者的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相关产品与服务的供应商。此外,还规定经销商应让消费者明确了解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其他售后服务 标准等内容,并明示配件来源与价格。

作为汽车经销服务行业的主力军,2015年汽车经销商经营压力非常大,盈利能力下滑、退网企业增多。造成经销商困境的原因很多,其中既有宏观经济下行、经销商自身能力不足、新技术冲击等原因,也有《老办法》导致供应商过于强势、经销商过于弱势的原因。

虽然《新办法》的出台,不能全部解决汽车流通行业面临的困难,但毫无疑问,它将对平衡汽车行业厂商关系、构建汽车流通行业新秩序、促进汽车流通行业创新和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期待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新办法》能尽快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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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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