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业界大佬的提案,让科幻电影中时常出现的智能汽车,成为了2016年全国政协会议上的新亮点。
全国政协委员、吉利集团董事长李书福,全国政协委员、百度公司董事长兼CEO李彦宏,两人不约而同地在今年的全国政协会议上提案,要求加快“自动驾驶”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只不过,来自汽车行业的李书福,与来自互联网行业的李彦宏,在各自提案中所使用的措辞略有不同:李书福使用了“自动驾驶”的概念,而李彦宏则使用了“无人驾驶”一词。
业界专家表示,不同的概念,反映了不同行业领域对未来汽车智能化的不同理解;而无论是哪种模式,在真正投入实际应用前,仍需迈过多道坎。
自动驾驶技术较为成熟
自动驾驶与无人驾驶,区别究竟在何处?
易观智库汽车行业研究中心研究总监钱文颖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从技术原理上看,二者都是利用高速移动通讯网络、高清摄像头、雷达探测、传感器系 统、高精度地图等,以及大数据、云计算、机器学习、图像/语音识别、语义解析等新兴技术,来达到让计算机作出判断指令、实现车辆的操控。
“但自动驾驶和无人驾驶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即驾驶行为决策主体的不同。”钱文颖介绍,自动驾驶的最终决策主体还是人,而无人驾驶的最终目的,是让计算机取代人来进行驾驶。
事实上,自动驾驶的部分功能,早已运用于实践——从常见的定速巡航、到当前一些中高端汽车站中配备的主动适应巡航系统、自动刹车系统、车道保持辅助系统等,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自动驾驶的要求。
中国无人系统产业联盟秘书长孙柏原指出,相比于自动驾驶,无人驾驶的智能化程度更高:自动驾驶目前还无法完全完成驾驶交通工具的全部程序,仍然 需要人为干预一些驾驶过程;无人驾驶则可以在设置好目的地、路线、速度等一系列命令之后,完全依靠无人驾驶交通工具自身的传感、接收、控制、导航、智能分 析、信息传动等功能去解决驾驶过程中的问题,行驶过程中完全可以不需要人为干预。
“李书福和李彦宏在提案中的不同表示,与二者的行业背景有着直接关系:目前来看,自动驾驶从技术上更加成熟、更容易实现商业化;而无人驾驶虽然技术难度更高,却更加凸显智能操作系统的重要性。”
对于这一点,李书福曾在2015年乌镇举行的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直言不讳:传统车企和互联网企业对智能汽车的定位有所不同,传统车企更加倾向于以人工驾驶为主导、自动驾驶为辅助;而互联网企业所推崇的无人驾驶,则更加倾向于以车辆本身为主导。
“由于依然存在人类的控制,自动驾驶的很多问题,更多是技术上的改进,是可以放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进行讨论的。但更加先进、更加智能的无人驾驶,则会打开一个全新的领域。未来无人驾驶想要真正普及开来、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孙柏原表示。
无人驾驶普及先过四道关
攻克众多技术问题,是无人驾驶首先要过的第一关。
清华汽车工程开发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宋健指出,仅仅是环境识别精准度这一个问题,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无人驾驶的实际应用。
宋健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从当前的技术发展水平来看,在无人驾驶的情况下,车辆与前车距离的纵向误差能控制到3%至5%左右,而横向误差则能控制在车宽的7%左右。
“以一辆2米宽的车为例,在横向距离的把握上,就会存在十几厘米的误差,这对于无人驾驶行车安全来说,是难以避免事故发生的。”宋健说。
此外,无人驾驶中的道路情况识别,则更是难题。宋健表示,目前的无人驾驶技术,还难以做好对路面突起物、坑洞等复杂情况的识别,在高速行驶的状态下,很容易造成危险。
“将目前十厘米级的误差,精确到厘米级、甚至厘米以下级的误差,是无人驾驶推广到实际生活中必须要解决的。”宋健认为。
除了车辆本身的技术难题,现实生活场景中复杂的交通状况,也是无人驾驶所不能回避的第二道关。
“道路中其他车辆与行人的状况,临时交通管制和道路维修、封闭情况,对于提前设定行车计划的无人驾驶而言,都是挑战。对于这些复杂情况,需要人与系统间能够进行充分的沟通。”孙柏原说。
第三道关,则是无人驾驶过程中突发紧急情况的应对。孙柏原认为,这一点对于无人驾驶程序的设计而言,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伦理上的选择:“比如,在 不可避免将会发生碰撞的情况下,在行人、车辆、道路设施等之间如何选择避让,就涉及到了伦理和价值判断。如何让机器能够合理地,作出选择,是一道难题。”
而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前欧盟第七框架科研计划“机器人(49.150, -1.15, -2.29%)法律”项目专家组法律顾问翁岳暄,还提出了无人驾驶未来普及可能面临的第四道关——社会接受度。在他看来,对于无人驾驶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能否形成相当程度的共识,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若驾驶主体性遭到电脑取代,第一个冲击就是司机驾驶员都得面临下岗的命运;其次,过度理性的驾驶行为,也将使许多无法掌握方向盘的人们感到苦闷不堪。这个问题,也是人类对人工智能技术最深层的恐惧和猜忌之所在。”翁岳暄表示。
未来或出现事故责任分配新体系
此次李书福与李彦宏的提案,同时聚焦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上,这使得对自动驾驶和无人驾驶的法律规制问题,自然成为了重中之重。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国外在这个问题上,已经有很多探索: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正在从美国联邦政府层面,引导制定适应自动驾驶的相关法律法规;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的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下属的相关工作组,正在研究如何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使得自动驾驶可以合法上路;日本也提出,要在2020年之前实现自动驾驶汽车方面的立法,而且还将自动驾驶作为今年9月七国集团交通部长会议的议题,预计会在年内汇总出法规草案。
那么,自动驾驶与无人驾驶技术上存在的差异性,是否也应当在相关立法中得到体现呢?
翁岳暄从法律的角度上,对自动驾驶和无人驾驶的差异进行了解释:“自动驾驶属于共同控制模式,人与机器同时共享车辆驾驶控制权限;而无人驾驶则属于授权控制,车辆的驾驶控制权限被人移转给了机器,由机器依照自身的决策判断来执行任务。”
翁岳暄指出,自动驾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单纯,主要是集中于如何确保系统安全性方面,目前有两种方案:一种是由政府通过行政规章的制定,建立 一套安全监管框架,来确保自动驾驶系统在设计、生产、制造系统的过程中接受公权力的监督,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要求,让自动驾驶的产品风险在出厂时就预先被 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而另一种方案,则是政府不介入自动驾驶系统生产制造过程,一旦事故发生,原告可以依循侵权责任法中的产品责任相关规定,来主张自己的 权利。
孙柏原也认为,在自动驾驶的情况下,核心问题在于具备怎样功能、符合哪些要求的自动驾驶汽车可以上路,这需要制定相关的标准,由于驾驶员依然能够对车辆进行控制,因而《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然适用于自动驾驶的情况。
而对于无人驾驶系统,翁岳暄表示,除了相关安全标准尚未出台、系统风险难以估算之外,更大的问题在于,无人驾驶挑战既往以人类为决策主体为前提的行车交通,同时也会对现存事故责任分配体系造成变革性的冲击,未来可能会发展出一套新的事故责任分配体系。
今年2月4日,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作出将谷歌无人驾驶系统视为“司机”的决定,这种做法在翁岳暄看来,是基于监管上方便的现实考量。
对此,钱文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国内当前对无人驾驶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空白,原本交通运输、机动车驾驶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无人驾驶的情况都不适用,会造成赔偿、诉讼等方面的问题。
钱文颖认为,未来在法律中,应当针对无人驾驶的情况进行一系列调整:“首先,关于无人驾驶情况下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事故后的法律责任,未来应 当进行规定;其次,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应当加入关于无人驾驶汽车相关登记、检验的法律细则,并细化关于无人驾驶车辆的安全速度、距离、载客、装载量、停 让等细则规定。”
但具体到在无人驾驶的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应当如何进行责任认定和分配的问题,多位专家都表示,过于细节的讨论还为时尚早。
“由于无人驾驶完全是由操作系统控制车辆行驶,因而需要考虑,车辆、乘坐人员、操作系统在事故中所发挥的作用,进而才能明确究竟由谁对事故责任 负责。”孙柏原表示,这需要大量实验,模拟无人驾驶可能产生的各种情况,才能通过不断积累经验进行判断。否则,即便在没有现实依据的情况下制定法律法规, 将来也难以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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